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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政策利好 信托公司探索公益信托新模式
2016-04-18 金融時報

        《慈善法》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在《慈善法》中,慈善信托被單獨列爲一章并作出詳盡規定,重要程度可見一斑。
        随着我國經濟不斷向前發展,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以及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到公益活動中。近年來,公益信托的社會關注度也在不斷提升,特别是自2014年銀監會“99号文”明确提出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發展公益信托以來,多單公益信托項目落地,發行規模與數量明顯增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國民信托、重慶信托、紫金信托、廈門信托、萬向信托、中建投信托等信托公司發行了公益信托項目。
        從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後,西安信托(現爲長安信托)發行了規模爲1000萬元的“‘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以及百瑞信托成立了規模229萬元的“鄭州慈善公益信托計劃”開始,信托行業拉開了公益信托發行的序幕。
        根據《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目的爲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環境保護事業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公益信托,一方面,能夠滿足需要特殊幫扶群體的資金所需;另一方面,通過捐助門檻的降低,讓更多人群參與到公益事業中。
        那麽,在已成立的公益信托項目中,哪些群體成爲了受益對象?
        從公益信托的實踐來看,大到災後校舍的重建,小到困難學生的學費,公益信托的資金運用與教育助學、扶助社會特殊群體密切相關。長安信托的獎學金公益信托、國民信托的“四在小學”公益信托計劃以及中建投信托聯合發起的“中建投信托•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公益性助學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均屬于圍繞助學這一公益目的而設立。
        上述中建投信托的助學信托項目模式較爲特殊,采用了“财産權信托+資金信托”的産品模式,長期開放式滾動募集資金,爲業内第一個公益性助學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主要用于中歐國際工商學院MBA學生的助學貸款,還款方式爲先嘗息後付本,由校方來進行借款人的資質審查與篩選。
        除助學貸款信托項目外,還有長安信托的獎學金公益信托,募集的資金定向用于獎勵西安交通大學的在校碩士生、博士生;國民信托的“四在小學”公益信托計劃首期募集資金已投入到“遷建‘四在小學’珉谷鎮辦事處必克小學項目”圍牆、校門的修建。
        在已成立的信托項目中,除學生群體外,受益人群還包括了特困、傷殘、兒童等弱勢群體。如重慶信托于2009年設立的“重慶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受益人爲英烈家屬及因公傷殘的警察、特困警察等;紫金信托的“厚德1-5号公益信托計劃”将扶助對象對準了南京地區罹患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兒童。
        業内目前已落地的公益信托項目審批機構各不相同,有民政廳、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等,而監察人多爲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在《慈善法》中明确了民政部門爲慈善信托的監管部門,項目設立門檻降低,實行備案制,對于監察人部分,委托人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設置,打破了以往公益信托存在的發展瓶頸。
        從模式來看,除上述中建投信托采用的“财産權信托+資金信托”模式外,爲實現有效運用公益信托資金,提高審批效率、降低運作成本等目标,部分公益信托項目還采用了“社團法人+信托公司+銀行機構”以及“信托公司+基金會”模式。
        今年1月,廈門信托聯合廈門市慈善總會與廈門農商銀行共同發起設立了“樂善有恒”公益信托産品,采用的就是“社團法人+信托公司+銀行機構”這一模式。廈門國際信托與廈門農商銀行首批各捐贈50萬元用于廈門市慈善總會的“雨露育青苗”公益項目,後續将通過社會募集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廈門慈善總會的各類救助項目。這種模式的優勢,一方面,能夠發揮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以及城商行客戶群體的優勢,在獲得廣泛的捐贈資金來源的同時,保障公益資産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直接對接慈善組織,做到專款專用,保證資金用于公益項目的投資。此外,過去公益信托項目存在的難以開出捐贈發票問題在該種模式下也得到了有效解決。
        另外,公益信托常用的還有以百瑞信托“百瑞仁愛”公益信托項目爲代表的“信托公司+基金會”模式。
        具體來看,該項目與長江科技扶貧基金會合作,采用了“信托公司+基金會”和“單一财産權信托+集合資金信托”的雙重嵌套模式,資金用于腦癱兒童的各階段治療。
        “信托公司+基金會”模式被認爲是實現“造血”式慈善的公益信托模式,公益基金會在公益項目投資方面經驗豐富,而信托公司受多重監督與監察,信息披露制度更健全,擁有專業的管理團隊,運行效率較高,二者合作能夠實現優勢互補,有利于慈善事業的長久性和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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